查看原文
其他

杨建军:法学智库研究的使命及路径丨法学评论

2017-01-25 杨建军 武大大海一舟

本文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作者:杨建军,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长安学者。


内容摘要:法学研究有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两种,研究成果的直接服务目标也有法学知识扩展与回应国家重大紧迫法治实践难题之分野。法学智库研究的学术使命主要在于:推进社科法学研究的转型、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法律类智库的专业性资政作用;顺应世界政治发展日趋民主化潮流,为党和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更加坚实的科学依据、知识基础和思想支持;促进国家治理尽快迈向现代化。法学智库以服务于国家智库建设、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目标。法学智库研究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学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偏重实践性;科学性与政策性的结合,偏重科学性;多学科交叉研究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坚持法学为中心;战略性、超前性、创新性与国际视野。法学智库研究中,必须避免的“无需理论”、“割裂学术传统”、“完全价值中立”、“任何复杂法治现实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学智库研究视野”四种认识误区。


关键词: 法学智库;实践 ;科学;中立;政策 

 

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稳步推进,同时,破解改革发展稳定难题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要求。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法学智库研究的学术使命、基本立场、研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可能运用的合理方法。


一、法学智库研究的使命


近两年来,围绕教义法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研究的进路、未来何种法学可以执中国法学研究之牛耳、社科法学的研究方向等主题,法学界展开了规模不小的论辩,其中,苏力提出的一个大胆判断是,长远来看教义法学会衰落、无法进入顶尖学者的研究视野,社科法学将奏响法学研究的主旋律。[1]深入考察可以发现,社科法学研究本身存在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两种,研究成果的直接服务目标也存在法学知识扩展与回应国家重大紧迫法治实践难题之分野。其中,以应用对策研究为目标的法学智库研究,也即本文所述的以服务于国家重大政策决策的智库型、资政型的法学研究,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承担的学术使命主要包括:

    

(一)推进社科法学研究的转型


学术研究本质上就是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回答、否弃或者证立某一观点的思维活动。如果从与实践的关系来看,研究则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种,前者往往采取超然、纯科学与学术的取向,试图长期促进人类基础知识的进步,而另一些研究则更加关注现实,注重研究的实际效果,试图解决特定、直接的问题。[2]如果在以研究旨趣与思维方式为标准,则包括法学智库研究在内的法学研究则可区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前者以揭示法律存在和运行的“规律”为旨趣,而后者则是综合运用有关法律“规律”及其他思想理论资源,建构理想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运作机制的思想活动。[3]从法学整体发展以及从一个国家对于法学学术成果的总体需要来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理论研究与法律工程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过总体来看,法学中的应用研究、法律工程研究成果非常薄弱,厚重而扎实的成果更少。当前,之所以强调要加强法学智库研究,是因为既有的法学研究总体上多注重学科基本理论,学术成果主要是学理性、基础性、理论性取向,较为欠缺实践性和问题针对性,并常常蜕变成为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学,研究缺乏解决本国法治问题的清晰目标,研究成果直面问题、针砭时弊、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成果还比较少,法学对于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还非常缺乏研究的自觉性。[4]加强法学智库研究,有助于推进法学研究由纯理论向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范式转型。


(二)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法律智库的专业性资政作用


推进法学智库研究,是智库建设与法学研究相结合的必然选择。(1)智库属于提供知识和思想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智库由学科专家组成,是就社会、经济、科技、军事、外交等各方面问题为决策者出谋划策,提供理论、策略、方法、思想等研究成果的独立学术机构。智库研究的目标在于为社会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理论,从价值目标上引导公众舆论和政走向、社会走向,为国家决策直接提供数据分析和理论参照。智库的重大作用和本质特征也在于发现真问题,探求和生产新的政策思想,为政府和议会提供全面、专业、具体的政策方案,为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专业知识和思想产品。智库还研究并传播有关公共政策思想,如德国的智库大致可分为学术型、宣传型和政党性智库。当然,不同国家、时代和不同类型的智库自身的定位也必然会导致智库研究重心存在巨大差异。(2)智库的目标是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公共政策合理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在文化发展日益多元化、国家治理日益复杂化、社会管理日益信息化的时代,智库的重大作用就在于通过中立研究提供政策依据、对策建议,依靠其思想与知识来获取决策者支持并影响公共政策决策。智库针对国内和国际战略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建议,是为了协助决策者和公众能够就公共政策问题作出合理、理性、科学的决定,促进公共政策可信度的最大化。智库特别注重把学者的研究成果转化成政府的政治产品,通过为国家领导人提供独立分析、帮助确定政策、构筑知识与行动的桥梁,从而沟通政治和学术。[5](3)从性质上,智库多为专注于公共政策研究的非盈利性组织。学术界一般认为智库具有独立性、非营利性、现实性和政治性四大特征,其中,最为重要的特征是“独立”,且智库研究不能够有自己独特的关联利益诉求。智库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专家型”政治,减少决策失误。因为由智库就公共问题研究后提出的中立专家治策,设计出解决公共问题的严密方案,相对客观、科学,因而可以使决策更高效、更具专业水准,更能够体现公共政策制定中“政治过程的去政治化”的发展趋势。[6]智库非常关心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智库不代表选区,无法靠投票来影响政府,只能依靠较高的信用和可信度而获取共享相同理念政治人的支持,因而,智库必须保持与展示出脱离于狭隘支持和集团研究的高度独立性。凭借独立性和知识性、研究成果的传播、在国会作证,或影响新闻团体(研究成果被重要报刊引证),而真正影响或者引领社会发展。[7]智库中立、科学的学术研究,以数据、知识、理论、思想和智慧服务于国家决策等等专业化的知识属性,正是智库对于国家决策而言不可获取或缺的价值之所在。

    

(三)顺应世界政治发展日趋民主化潮流,为党和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更加坚实的科学依据、法学知识和思想支持


中国历史上,对最高决策产生影响较大的制度,曾经有幕僚制度和经筵制度。“幕僚的主要功能,大致为置备顾问,谘议谋划、参与决策、掌握机要、典属文书乃至延接宾客、经办庶务或代主巡行出使等等,其中尤以参议决策和掌握机要为重”。[8]经筵制度最初是中国古代一种为教育皇帝而特设的研读经史、御前学术讲席教育制度,由于经筵官往往会利用进讲机会向皇帝灌输自己的治国理念,因而实际会影响皇帝决策。经筵这种特殊的教育制度对于帝王经史素养和君德的培养、国策的制定、教育的发展、人才的选拔以及君主的自我约束与调整等,都曾产生重要影响。[9]幕僚和经筵制度模式的辅助决策机制,到了现代社会,则必然被制度化的智库模式所取代。智库的优势在于,通过团队扎实调研获取的大量详实数据和充分论据为基础,有助于决策者跳出靠经验、靠少数人智慧建言的经验主义决策模式,从而为现代政治提供“专家型”的知识参考和理论依据,减少重大决策失误。[10]新中国成立后,曾先后运用的主要决策方式包括: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借力模式、上书模式、外压模式六种,当然,在出现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网络媒体后,“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逐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 和“借力模式” 时有所闻,“外压模式”频繁出现,中国政治议程设置已变得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了。[11]合理预期,未来中国的民主决策中,法学智库的研究将因其理论的科学性、法治实践统计数据的合理性、法治思想的丰富性而发挥非常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促进国家治理尽快迈向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科学研究逐步繁荣,但是,能够服务于现代国家治理、为重大政治决策提供有力支撑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智库类的学术成果尤其是法学类智库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总体有待提升。就世界法治发展来审视,法学智库研究产生的一大背景是,19世纪追求稳定的法律,无法适应20世纪大量繁复的、快速变动的经济情况,法律根据新形势、新问题不断修改,政策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出现了法律为适应政策需要而不断调整的趋向。[12]在国内,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反思,部分法学学者已有意识从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冲突和困惑中提升出真正的中国问题,使法学回归为经世致用的学问。[13]但是,针对中国问题的法学研究到底应当是“对策法学”抑或“主义”研究,学界认识并不清晰、统一。针对学术研究为政策决策提供科学支撑严重不足的现实,近两年来,中央发布了智库研究建设的系列文件和意见,[14]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如何破解高校智库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提出了明确的改进意见。国家对智库提出的要求是,瞄准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国家发展,提出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应具有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和公共外交五大功能。[15]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历程,智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不少智库研究成果对政治决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过去十年,美国医疗保障、电信、税收三大领域改革方案的确立,均受到了智库研究的深度影响;南非智库则从传统的内政、外交、军事研究扩展到了经济、科技、劳工、教育、人口资源、犯罪、生态、安全、医疗、土地改革、服务等领域,重点则转向了民主建设和国际安全;而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对日本海洋战略和政策则产生了深远影响。[16]在国内,近年立项的部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如维护南沙群岛主权的法律对策研究、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问题研究等,以及西北政法大学“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等关联成果研究,都属具有较为浓厚智库色彩的法学研究。


二、法学智库的核心研究对象


(一)法学智库研究的核心对象是重大法律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由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实施以满足国家或社会需要的政治性决定或行为准则,公共政策既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同时也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于政治学和行政学,意在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的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研究,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询。智库的使命决定了智库要尽可能地通过对客观问题和客观现象进行研究,并对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判,得出尽可能准确、客观的结果,从而为国家的政策决策提供有效的知识支持。[17]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学智库的核心研究对象,必然是法律与政策相结合而产生的交叉研究领域——法律公共政策,即面向未来的国家重大法律公共政策的确立或调整。其一,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国家在区域或者全球的长远发展,论证出能够重构新型国际秩序,且可承载中国文化以及中国人的全球价值理念,具有全球价值引领的法律价值观。其二,从国内治理的角度来看,应重点研究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亟待调整的公共政策法律问题。法学智库应当从法律规范的体系角度,对国内既有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评估,用现代法治的系统理论,分析、阐释和选择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公共政策。国家政策的调整常常与国家重大法律的制定、法律原则的确立与调试、国家现行立法的改进、旧法的完善、新法的创制,以及法律运行与实施中的政策调控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生育政策、教育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劳动法律政策调整等等,都亟需扎实厚重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支撑。其三,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构造出具有区域性或国际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从全球合作的角度来看,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政策,涉及到的议题十分广泛。如,世界正义与秩序、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国际反恐怖合作、南海争端、国际海洋资源勘探与合作、应对不当的反倾销反补贴、中国海外投资安全的法律公共政策等。法学智库的学术研究,必须解释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功用的发挥提供更多支撑。[18]同时也要关注世界政治、经济和法治发展格局和趋势,在促进中国法治发展同世界法治文明接轨的同时,促进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和法律文化的国际化。

    

(二)法学智库研究的重大法律公共政策应当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创新性和前瞻性

   

其一,战略性。优秀的法学智库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以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为国家重大法律政策的构思、设计、确立奉献智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确保法学智库研究成果具备突出的宏观战略性。因而,法学智库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问题进行研究,而必须具备国际视野,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等视角,广泛研究国际合作与竞争、全球发展与治理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在研究选题上,法学智库应注重选题的宏观性、针对性、实践有效性等特点,更多地探究宪政型公共政策、重大制度变迁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的国家法律问题,国家地缘政治的法律战略设计,国家法治发展的全球性战略问题等。其二,创新性。法学智库研究应针对法治现实问题,以奉献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能够解释或者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新数据、新观点、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智慧。近年来,欧美一流智库常常抛出一些新议题,如历史终结论、中国威胁论等,而中国智库往往只能跟随讨论、被动反驳,远未形成干预全球的话语塑造力、主动引领国际主流舆论。此外,中国的智库还没有一家能够像欧美智库那样经常性推出“全球城市安全排名”、“全球各国清廉指数”、“世界正义指数”、“全球民主指数”等排行榜,并能以线性逻辑的方式定义各类对象的好坏、优劣、等级,进而传播其偏好的文化价值。[19]创新性是中国的法学智库研究重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其三,法学智库研究应具有超前性、预见性、前瞻性,要重点研究中国未来中长期的重大法律发展和公共政策问题。从全球著名智库发展经验来看,选择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适度超前研究,往往可以收到不可估量的影响和效果。[20]为此,中国法学智库研究必须变阐释导向为创新导向——以通过数据调查、理论创新,对某一重大现象的发展趋势、走势有充分调查、高瞻远瞩的分析并作出准确预判,进而提出具有长远影响的理论和思想。

    

(三)法学智库研究应突出成果的实践应用性


法学智库研究的应用性具体体现在:其一,更加注重研究的实用指向而不是学理导向。法学智库研究虽然必须借助基础理论,但它并不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要目标,而以破解战略性、复杂性问题为目标,倾向于通过综合的研究,通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分析,解决重大实践难题,研究更加偏重于应用性、实践性、对策性。其二,研究主题往往是问题导向而不是学科导向。法学智库研究更加注重从国家法治实践中提炼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偏重于成功影响未来政策决策。如,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就高度重视对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预判,要求智库提供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因而很多智库不得不站在全局发展的战略高度进行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21]其三,更加注重为决策者提供科学行动方案而不是纯粹的学术原理。法学智库研究不仅关心重大实践问题真正是什么、为什么,还关心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注重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获取一手数据信息,通过缜密的实证研究而提炼出现实可行的对策、方案与思想。


三、法学智库研究的基本原则


法学智库研究中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主要是由法学智库研究实践面向的学术使命、为政治民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知识支撑和思想引领的法治使命,以及法学研究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战略使命所决定的。法学智库研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学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偏重实践性


学术研究的首要标准就是“学术”,因而“学术”品味与品格,是评价法学智库研究成果价值的基本准则。法学智库研究固然属于学术研究,因而必须尊重学术规律,但是法学智库不能够做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至少多数情形下如此。“学术类智库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们倾向于套用理论,缺乏以政策为主导的研究框架。……对于学术性智库而言,他们必须……通过分析和解释,将复杂多变的问题转变为政策制定者和公众都能接受的文本,而不是将其变得更艰涩难懂”。[22]同理,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23]无论是探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或者是当代实践问题,都必须实现理论与实践、宏大视野与微观叙事、学术发展与国家实践的二元互动,“从自身的发展道路及实践中提炼出政道法理”。[24]为此,法学智库必须跳出“想象的西方”与“陌生的中国”并存的怪圈,[25]必须高度重视研究的实用性。法学智库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制度、立足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规律与实现方式,眼于解决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问题。[26]法学智库不作书斋式或者纯理论的法学研究,甚至要刻意避免研究成果的过度学术化,必须高度重视研究对重大、宏观、具体且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和判断。


(二)科学性与政策性的结合,偏重科学性,或者说是中立性与政治性的结合,偏重中立性

    

智库成果所以具有重大价值,首先在于成果的科学性,“智库”以知识和思想服务决策的基本特性,决定了法学智库研究必须且只能通过研究成果的科学性来实现智库服务法治实践、影响国家政策调试的理想。智库发展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就是,要成为一个顶级、全球领先的智库,最为关键的是研究必须始终坚守质量、独立性和影响力三个核心价值。[27]如,兰德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质量和客观,研究高度注重事实和证据。[28]为了实现研究的科学性,法学智库研究必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中立性。智库研究坚持中立态度,才能避免由于利益关联而造成“偏见”或者“成见”,最终通过“潜心研究”和“客观写作”而扮演“作为可信的专业知识生产者的角色”以及“思想论战”两种角色。[29]坚守中立性更有助于保障研究的公益性,保障提出的建议符合公众利益,从而塑造智库公正公信的公共形象。为了保障研究的中立、独立性,就应当确保开放、自由和监督三点:开放式研究,即确保每一项研究最后的结果都是在完全未知情形下完成;方法选择的自由,即委托者不能干预研究方法选取;研究方法、数据和结论要接受公众监督。[30]坚持中立的态度,才能够确保智库研究以追求客观事实为己任,保障研究结论的客观性。


(三)多学科交叉研究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坚持法学为中心

    

科学原本属于一个整体,单一学科的深化研究固然必要,但交叉学科的研究有助于发现学术新领域,因为“学科交叉研究是解决复杂性科学问题和产生重大科学发现的重要途径”。[31]交叉研究有助于促进知识创新,促进学科产生新的研究生长点,是获得原创性科学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重大技术、社会问题的重要路径。交叉研究是应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跨学科研究,它既可以是定性研究,也可以是定量研究。[32]学科跨度大的交叉研究,更容易激发不同学术观点的碰撞、产出创新学术成果。如据统计,百年诺贝尔奖中有41.02 %的获奖者属于交叉学科研究者。[33]学科交叉研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对交叉研究方法运用的误解。[34]交叉研究应当是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融合而进行的研究,但绝对不是多学科知识或者模型的简单堆积或拼接,而是借助多学科的内在逻辑关联开展研究。法学智库研究既要运用交叉研究,同时又必须注意坚持以法学为中心。法学智库研究在同其他科学进行交叉研究时,必须注意体现法学研究自身的“主体性”。法学是规则之学、法学也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相关问题的学问,法学智库的研究,首先必须是“法学的”,但法学智库研究的落脚点和任务却在于,通过交叉研究,发现现行法律制度、法治理论、法治实践之不足,进而为法治发展提出合理的行动方案和科学的指引理论。


四、法学智库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智库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其他学科研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更注重用法学的理论、规范、制度和价值,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法学的解读。法学智库研究应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更多地使用科学方法,开展经验研究,反对纯粹抽象的文本研究、宏大叙事,在严谨扎实的基础上提炼出国家治理的策略。提升法学智库研究科学性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包括:

    

其一,社会调查方法。(1)智库建言献策,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为基础,而事实的获取,有赖于研究者合理运用长期跟踪、实地调查、实证分析(事实、定量、科学)等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研究中较早产生且最为常见的研究方法,早在清末民初,学者们便已经引入社会调查方法,并曾掀起过一场规模较大的社会调查运动。当时社会调查的范围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家庭、习俗、民商事习惯、人口、社会基层与组织等各个方面,总量不下3万种,成果丰富,数据资料相对完整,有力地促进了当时的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人口学、民族学、教育学、民俗学、边政学等多学科的研究,促进了“唯书唯上”的知识观逐步让位于了“注重物理实证和社会实践”的知识观,同时也成为了中国社会科学进步的重要学术研究活动和社会改造的巨大推动力。[35]再如,二战前的“满铁调查部”曾是日本智库的鼻祖;而近几十年日本野村研究所(NRI)关于老年人就业状态、首都功能转移、综合安全保障战略、电视机出口鼓励政策的调研结果,都为日本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36](2)就法学而言,调查研究的研究方法总体上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目前已有的一些调查,也多是片断、零碎的小打小闹,而有规划、系统、持续性的大型实地调查则非常少,且调查多不够深入、精细,研究者对调查内容的分析也还不足。针对学术研究中调查不足的现状,教育部于2014年2月10日印发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特别提出,将重点建设一批“社会调查、统计分析、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法学研究中社会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目的是,促进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统计学相结合,法学研究更多地运用定量分析。倡导在法学智库研究中大量使用量化分析,也是大数据时代来临时法律人应当做出的一种自我调适。大数据的量化分析可以为供给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立法活动等国家决策的多个领域,提供客观而充分的证据、数据和信息支持。再如,大数据量化统计可以对特定时期犯罪类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现状把握,更有利于对犯罪趋势做出合理预测,从而引导警力合理投入、加强重点犯罪类型和犯罪高发地预防,有效防范社会风险。[37]以大数据和充分论据为基础完成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改变凭感觉、靠抽象判断得出结论的研究程式,最终有助于减少政治决策依赖智慧的灵光一现所带来决策依据的不确定性。(3)调查、数据、量化、经验研究固然可以增强法学智库研究结论的客观、公正度,但是,对于数据调查等学科方法的使用程度,学者们的认识也是有分歧的。如有学者就提出“法社会学应该尽量使用客观的数据、法律指标,如犯罪率、离婚率、诉讼率”等来描述研究对象。而另一种观点则提出,不能过分依赖所谓的客观数据和法律指标,因为“主观性”是社会科学的本质,完全客观的统计就不再是社会科学了。[38]陈瑞华教授提出,研究者负有“认识世界”和“发现规律”的双重使命,法学研究者应当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准则,通过田野调查、访谈、个案分析、数据统计等多种研究方法,先全面掌握经验事实、再提出抽象理论,以描述某一法律制度的模式、解释制度模式背后的原因及其变迁规律;但制度的完善则属于决策者的任务。[39]就法学智库研究而言,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分析二者是不可割裂的,因为发现事实、解释事实、学理分析、理论阐释,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分析是兰德公司对国家决策机构最引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贡献之一”[40]的历史经验,对于法学智库在研究中平衡数据调查统计和理论分析的关系而言,具有重大启迪。


其二,多学科交叉研究。从全球来看,自然科学人才在很多智库里占据了很大比例,如在日本的许多智库里,理工科出身的研究人员通常是社会科学出身人数的三倍。法学智库要实现多学科交叉研究目标,研究人员就必须做到“心中有问题,眼中无学科”。法学智库之所以要特别重视研究的学科交叉性,是因为中国社会在整体转型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在既有法律知识体系中无法解释、阐释与应对的新问题,只有促进多学科知识交叉,才能为法学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解读,提出科学的应对策略、奉献符合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成果。实际上,法学界在交叉研究方面已经做出过很多努力。如,法律、金融、经济学、管理学交叉研究而产生的法律金融学,就是运用法律现实主义路数,通过关注多变的金融与社会政治现实及金融法运作的社会后果,从而确立和设计金融契约和金融制度,进而影响金融立法、司法和公共政策[41]而孕育的新兴研究领域。再如,近年来,国内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产生的法律经济学,法学与信息学交叉研究产生的信息法学,法学与人类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交叠产生的多边跨界对话研究,都是成功例证。法学智库可借鉴和采用的具体交叉研究方法和措施包括:(1)推进法学与政治学、立法学、政策学,甚至是自然科学的多学科综合交叉研究,并适当借鉴经济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认知科学、文学以及几乎任何其他领域的知识,甚至要促进法学、医学、精神病学、统计学、数学、政治学之间进行最大可能的协作,对所述研究领域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客观分析。(2)否弃用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制度,综合运用社会、经济、心理学、历史、文化及价值判断等多元因素来阐释和分析公共政策问题、法治实践问题。(3)更多地运用行为科学方法代替传统的历史分析、法律分析、制度分析法;用结构功能理论、一般体系理论、决定形成理论、通讯理论(传播理论)、博弈论等代替人性论、正义论、历史决定论等推论式的早期研究范式;强调观察的客观性和分析的科学性,提倡研究中更多地采用实地考察、因素分析、抽样调研、数学模型等分析方法。[42]


其三,更多实证研究。(1)法学智库应“多一些实证研究,少一些思辨研究”。实证的法学研究提倡理论的应用和操作研究、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法律经验的归纳。而当下,法学中真正的、认真的实证研究还非常缺乏。[43]至少是实证分析方法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实证研究传统尚未形成,学者们根据数据和事实说话的习惯也未养成。如,学者对国内2001至2011年间公开发表的法学核心期刊论文所作引证与《哈佛法律评论》发表论文所作学术引证比较研究清晰表明:就论文引证的学术文献来看,中国学者更加偏重于纯理论研究,引证学术专著多,但对司法案例关注严重不足;而外国研究者的论文篇幅长,文献和脚注多,且更加注重论文和案例的引证,相反专著引证较少,与中国学者重理论、轻司法实践的研究方法完全不同。而重个人专著、轻司法案例,对中国司法问题关注不足的法学研究现状,也直接导致了法学理论对法律实务的贡献不大,长此以往可能会形成“不考虑知识的职业用途”的法学学术研究范式,从而导致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巨大脱节。[44](2)自然科学方法的引入。托马斯·S.尤伦曾经提出一个论断,法学学术研究正在发生着一种清晰的变革,正在变得更加“科学”,“科学”正逐步成为法学研究的“范式”,法学正在朝着更加“像科学”(science-like)的方向发展。[45]法学研究已经或者正走向科学化实证的例证是,法学学术研究正在吸纳很多早已流行在其他有关社会的、自然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早已经默默跟从科学的视角,在研究中自觉不觉地底使用了科学方法,如培根的归纳推理、普芬道夫的几何方法、莱布尼茨的几何、公理、自然法,卡尔·波普的“一、二、三世界”理论,布赖特的系统论和格式塔心理学研究成果等。[46]再如,经验或实验证实的标准与研究方法,早已经成为衡量法学研究科学性的基本准则,也成为法律科学成熟至关重要的一个表征。在实践中,经验方法也早已经在很多法学研究中得以运用。如,在20世纪20年代和20世纪40年代,当法律形式主义让位于法律现实主义的时候,经验的研究就逐步成为了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如,法律经济学研究以及企业法的研究,越来越多地使用经验和实验方法来检验法律现象。


五、法学智库研究中应当避免的认识误区

    

法学智库研究中,应当力求避免以下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是,法学智库研究属于对策研究,无需理论。法学智库研究固然要立足现实,但是绝不能够成为现实的附庸,而必须与现实保持足够的距离,否则就会失去法学学术研究的主体独立性和对现实的客观评价与反思批判力。法学智库研究必须以扎实的理论为基础,不能因为定位为偏重对策研究而丝毫忽视基础研究和基础理论。法学智库研究必须建立扎实的法学学理研究基础上,这样才够实现学理基础研究与复杂社会现实的良性结合,才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高水平的理性思想、为解决重大问题奉献高超智慧、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政治建言。如,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与国际事务研究院于2006年9月发表的“普林斯顿报告”即《铸造法治下的自由世界——21世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就是基础研究与重大战略研究相结合的一个典范,该报告不同于一般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之处就在于其具有鲜明的理论色彩。[47]智库研究固然必须体现出实践对策性特征、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尤其是决策执行方案,但智库研究主要不是做短、平、快研究。[48]法学智库研究具有鲜明实践针对性和应用性,但如果基础理论不厚实,则对策研究的最终成果水准必然大打折扣。由于智库型法学的实践性与实用性很强,容易导致评价者对研究成果实践效果的关注常常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容易以学术外的评价取代学术内的评价。但是,研究者必须牢记的是,法学研究一旦过度经世致用、学术研究如果过分注重功利性,就容易出现轻视研究成果的理论属性、忽视研究成果的理论基础,容易陷入以实用标准取代学术标准的认识盲区。而这也正是法学智库研究的最大学术陷阱和天敌。


误区之二是,法学智库研究可以割裂学术传统。实际上,任何法学智库研究都必须在既有的学术传统中展开,都必须以法哲学理论为隐形基础。如,霍姆斯、卡多佐和波斯纳都信奉实用主义哲学,萨维尼信奉黑格尔主义哲学,罗尔斯则信奉新康德主义哲学,但是国内的不少法学研究很少在学术研究立足的哲学层面上思考与论辩问题。[49]实际上,很多智库都具有很强的政治和价值倾向,如美国的智库大致就可以分为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其中,自由派智库在经济上主张政府干预、增加税收、政府加大对社会服务的投入、福利政策、关注少数群体、强调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政治上则主张通过协商解决社会问题、文化上支持堕胎权利,对同性恋者采取宽容态度、主张死刑等。保守派智库主张经济上政府少干预、降低联邦赤字、低税收,强调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作用,反对贸易保护,政治上支持强硬制裁专制国家、强调传统道德观念、重视宗教和家庭作用、反对同性恋婚姻及堕胎合法化,主张严控非法移民、反对干细胞研究、反对枪支管制、主张保留死刑;而没有明确价值取向的智库一般被划为中间派。[50]而最近几十年一个明显趋势是,美国智库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更多的保守派智库在研究中更加侧重于以有限政府、自由企业、个人自由为哲学根基。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不仅能够理解专业知识在美国的政策制定中所起的政治作用,而且还能够解释思想是如何渗透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51]也就更加能够深刻地认识到,智库型法学所偏重的政策研究,核心是研究成果的直接服务目标是“政策”调试而已,但任何研究,都必然深深滴扎根于博大精深的学术传统之中。


误区之三是,法学智库研究是完全价值中立的。法学智库研究固然要高度强调研究的中立性,但法学智库研究无法完全做到价值无涉,这是因为法学智库不做纯粹的理论研究,而纯学术研究和偏政策研究、法理研究和政策制度设计研究,从根本上来说,也都是无法在价值真空中完成的。还因为,法学智库在政策方案设计进程中做价值选择时,对于政策方案的选择与考量,主要是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环境做出在特定时空下“合理”的判断与抉择,而任何判断与抉择就必然无法完全摆脱主观性与价值偏向性。此外,在对策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情形是,在法理上完全具有正当性的制度设计,在政策上考量上不一定适当。如,对已经获得民事判决支持的债权能否转让,就存在法理判断和政策选择不一致的情形。在法理上,合法的民事债权完全可以自由转让,但如果放在政策上考量,如果允许民事判决确认的“司法债权”完全自由转让,就可能导致更多的专门收债公司涌现,而这些专门的收债公司就可能会与司法腐败达成某种勾结、形成某种默契联系或结成利益共同体,不当合作谋取非法取利益。所以,在法理上限制获得民事判决支持的债权转让是不妥当的,但在政策上则是完全合理正当的。[52]


误区之四是,任何复杂的法治现实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学智库的研究视野。这是因为,法学智库研究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限于“法治技术复杂性”领域。法学智库偏好使用大数据进行研究,但是,偏好使用大数据进行经验实证研究的“局限性”也恰恰在于,它通常只能用于研究与效用有关的问题,不直接研究与价值有关的问题。[53]如,在诸如堕胎、同性恋者权利、安乐死等议题上,可能更多地会为政策制定者提供道德困境而非技术难题的时候,或者说,当道德层面的考量远远复杂过技术层面考量、人们通常会将问题更多地诉诸于道德标准而不是技术标准;或者是,在诸如“军事基地是否应当关闭”等更多地是涉及到政治考量而不是技术考量、政治利益权衡等问题。[54]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不适宜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经验实证考察、自然科学分析、法学理论阐释、多学科综合交叉分析等等方式开展法学智库的研究。   

    

结语


法学智库研究必须将知识阐释与法学的功用研究机紧密结合,不倾向法学研究的纯粹学术模式。法学智库需要把学术研究同国家治理、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从研究视角上来说,法学智库研究要求研究成果应当是多视角的,既可以是微观分析、也可以是宏观考察。大体而言,宏观视角考察的法学研究成果,可能更符合当前中国法治实践对智库型法学的总体期待。而在研究方法上,交叉研究是总体趋势,但是,法学智库在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法学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迷失了自我,避免法学研究失去以正义为核心的这一最为根本的价值追求。 


注释

本文系杨建军主持的 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法律思维的形成机理”(09SFB2003)阶段成果,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和刑事法学院资助研究成果。

[1] 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2] [美]劳伦斯·纽曼:《理解社会研究》,胡军生、王伟平译,中国工信出版集团、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3月版,第15—25页。 

[3] 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4] 2015年8月1日在上海召开的2015年度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部工作会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会议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研讨和交流“法学智库推进计划”,可以视为一种法学的学术自觉。

[5]参见[英]波伊茨:《重审智库现象》,王演兵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李凌:《智库产业——演化机理与发展趋势》,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页。 [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7页;俞可平:《建设高质量的政法智库》,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10日第12版;[德]蒂纳特:《德国智库的发展与意义》,杨莉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6] 当然,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计划实现社会变革的希求更加强烈,因而智库研究不可避免地意识形态化,更多地体现某种预设的价值。参见[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31、34、36、40页。

[7] 王佩亨、李国强:《海外智库——世纪主要国家智库考察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5、6页、第33页。

[8] 李晚成:《中国幕僚智库考论》,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9] 相关论述参见陈东:《中国古代经筵概论》,载《齐鲁学刊》2008年第1期;邹贺 、陈峰:《中国古代经筵制度沿革考论》,载《求索》2009年第9期;魏彦红:《宋代经筵研究综述》,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第10期。

[10] 好的智库应充分介入到政策制定的前端程序(如调研、意见征集、方案设计等)、中期建言(通过内参、研究报告等形式设计政策框架)、后期完善(包括评估、完善及应对社会舆论)等所有过程。相关论述参见王文:《重建中国智库》,载《文化纵横》2014年第5期。

[11] 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2] 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13] 参见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陈瑞华:《徘徊于问题和主义之间》,《读书》2004 年第1 期。

[14]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发挥思想库的作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4 月、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就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作出批示;2014年1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2015年1月20日,由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4年1月20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15] 马海泉、张东刚:《建设新型高校智库 服务科学决策》,载《中国高校科技》2014年第4期。

[16] 相关论述参见[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97页;王佩亨、李国强:《海外智库——世纪主要国家智库考察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5-6页;刘少东:《“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思想产业”——日本智库的特点及启示》,载《世界知识》2014年第3期。

[17] 李凌:《智库产业——演化机理与发展趋势》,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38页。

[18] 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

[19] 王文:《<全球智库报告2014>的启示》,载《对外传播》2015年第2期。

[20] 韦好:《战略视角下国家新型智库的构建》,《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12期。

[21] 王佩亨、李国强:《海外智库——世纪主要国家智库考察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182页。

[22] 赵博、[美]麦甘:《智库必须思考如何以新形式传播成果》,载《中国发展观察》2014年第3期。

[23] 苏力:《法律人思维》,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24] 支振锋:《问题导向与中国场境——呼唤中国法学研究的思想解放》,《战略与管理》2011年第3/4期合编本。

[25] 王人博指出,目前的中国法学正面临着“不借助于西方语词便无法表达、但借助西方语词又不能准确表达的困境”。相关观点请参见蒋安杰:《法学研究应如何面对中国问题》,载《法制日报》2015年5月20日第9版。

[26] 朱孝清:《法学研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6期。

[27] 参见[美]约翰·桑顿:《智库的核心价值是什么?》,载《决策》2009年第8期。

[28] 褚鸣:《美欧智库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29] 许多政策专家并非超然、中立的,往往是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倡导者,甚至成为政治妥协的掮客。论述参见[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3、4页。

[30] 王佩亨、李国强:《海外智库——世纪主要国家智库考察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第4、143-144页。

[31] 樊春良、佟明、朱蔚彤:《学科交叉研究的范例》,载《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11期。

[32] 参见刘仲林:《交叉科学时代的交叉研究》,载《科学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永福、洪咸友、朱桂龙:《科学发展中的学科交叉研究史例探析》,《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年第4期;程莹:《研究型大学开展学科交叉研究的问题、模式与建议》,载《教育研究》2003年第11期。

[33] 张洪磊,等:《基于社会复杂网络的学科交叉研究》,载《情报杂志》2011年第10期。

[34]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交叉研究涉及的学科越多、学科间距离越大,研究成果越不容易被认同,而且,从事学科交叉研究有可能会降低研究者在原学科领域的学术影响力。

[35] 黄兴涛、夏明芳:《清末民国社会调查与现代社会科学兴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7月版,序言。

[36] 王佩亨、李国强:《海外智库——世纪主要国家智库考察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第177页。

[37] 胡凌:《大数据兴起对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影响》,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38] 朱景文:《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应用、局限及其克服》,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39]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40] [美]亚历克斯·阿贝拉:《兰德公司与美国的崛起》,梁筱云、张晓燕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页。

[41] 张建伟:《“法律与金融”交叉研究漫谈》,载《金融法苑》2008年卷。

[42] [美]盖多·卡拉布雷西:《法律思想导论:法学研究的四大方法及其在身体部分分配上的适用》,王竹、周苇译,载《法律方法》第12卷;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174页;支振锋,等:《问题导向与中国场境——呼唤中国法学研究的思想解放》,《战略与管理》2011年第3/4期合编本。

[43] 张保生、贺卫方、杨玉圣:《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3期(上)。

[44] 相关数据和论证请参见熊谋林:《三十年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回顾———基于中外顶级法学期刊引证文献的统计比较( 2001-2011)》,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45] [美]尤伦:《法律科学的诺贝尔奖》,赵娟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2014年第1期。

[46] 参见於兴中:《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英〕卡尔·波普尔: 《无穷的探索———思想自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191 - 195页。

[47] 杨玉良:《大学智库的使命》,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48] 王文:《<全球智库报告2014>的启示》,载《对外传播》2015年第2期。

[49] 邓正来:《法学研究中的学术传统、学术批判、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的层面》,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

[50] [美]约翰·桑顿:《智库的核心价值是什么?》,载《决策》2009年第8期。

[51] [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页。

[52] 参见张卫平:《法学研究方法论漫谈》,载《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3期。此外,劳东燕、陈兴良教授也关注到了刑法解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错位关系,相关论述参见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53] 参见白建军:《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刘建宏:《“经验”方法与法学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4] [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共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18页。


—END—

————————————————————

关键词

法学评论世界杯党对立法影响武大樱花司法改革宪法在心城管执法地方立法权法治化反腐法治论坛社会主义宪政

点击关键词⬆️⬆️⬆️读相应文章

————————————————————

 这里是秦前红教授的微信公众号  

武大大海一舟

whuqinqianhong

法眼看世界·智慧表心声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更多文章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